數字人產業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多模態的融合發展,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從影視娛樂到品牌營銷,從電商直播到金融服務,數字人深入各行各業,并重塑商業生態。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有網絡媒體推出了數字主持人,實時了解兩會熱點。近日,深度還原真人整體外觀和語言風格的數字人“采銷東哥”在其直播首秀中,取得了總觀眾量達到2000萬、直播間整體訂單量破10萬的優異成績。數字人應用已成為人工智能企業競相角逐的新賽道。
數字人已近乎實現與真實主體外形上的共用、交互上的共通以及認知上的共生。數字人的構建和運行不僅需采集真實主體肖像、聲音等以實現外在的惟妙惟肖,還需要通過學習真實主體所發表言論、生活軌跡等來實現邏輯、語言等深層次特質上的如出一轍。
數字人的應用本質與可能存在的問題
數字人產業的蓬勃發展是數字化社會生產發展到新階段的標志,是從人的“生物本體”被數字信息化到“數字化的人”,再發展到“數字人”單獨參與數字社會生產的進化過程。
首先,數字經濟時代已經形成了個人數據與“生物本體”的分離,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社會生產的數字社會生產方式。個體的數據信息是人的數字化表達,可以不同程度地關聯到一個可識別的生物個體。不同于工業時代將土地、礦產作為生產資料,數字經濟時代已經逐步建立起以數據為生產要素的社會生產方式。人參與數字社會生產的方式即是人的生物信息被提取、分離以個人信息、行蹤軌跡等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在數字社會生產中,平臺需要通過知情同意機制合法取得生物個體的個人信息與行為數據,并通過去標識化轉化為企業財產權益,進行數字社會生產。數字社會生產的數字產品如用戶畫像和行為預測算法,則可通過服務合同和定向廣告投放方式進行交易。此外,數字時代的社會管理與社會生產也建立在“人的數字化”基礎上,個人數據信息成為人口統計、治安管理、工業生產、交易的實現要素。
其次,數字人的本質,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自主性使得個人數據在社會生產流程中與“生物本體”進一步分離,數據信息所承載的人格屬性減弱,生產要素屬性增強。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強大自主功能,人的生物本體與數字要素分離更為徹底,甚至可以單純生成數字人主體。這一自動化運行的過程是一個使個人和社會“去人性化”的過程。
但這一過程也進一步激發了數字人產業倫理的討論。數字人脫胎于真實人類主體,在其構建及交互過程中,一方面可能存在著對真實主體人格權益不法侵害的風險,另一方面現行法律體系尚未形成對數字人權益的保護規范,對于侮辱數字人以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數字人等風險的應對力所不及。
由于數字人與生物本體脫離更為徹底,數字人帶來的風險也不同于以往。數字人應用在交互方式上相對自由,底層運行邏輯導致數字人容易生成錯誤內容,帶來可信度風險。甚至有的用戶可能利用數字人傳播有害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以及實施詐騙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在與用戶交互的過程中,數字人可能生成歧視侮辱的言論、公開他人隱私,在廣告代言場景下還存在虛假廣告的風險。
當前,數字人已成為平臺企業的擴展服務與營銷熱點,平臺企業利用自主研發的人工智能模型提供數字人構建服務,通過用戶在平臺上對數字人的應用從而實現數字生產要素的匯聚。從人工智能治理體系來看,平臺企業不僅是數字人的技術支持者、服務提供者,數字人輸出的自動化生成還標志著平臺企業扮演著內容生產者的角色。
數字人還引發人們對人類主體性以及數字人可控的思考。比如,數字人已深度參與到社會活動中,能否將數字人視為真實人類主體分布式存在的一部分,以及其能否完全代替人類,等等。此外,在交互過程中,數字人經過不斷的學習迭代可能會導致最終呈現出與真實主體截然相反的“性格”,如何應對其所帶來的彌散式社會風險,也成為人們思考的一個方面。
對數字人產業治理需多管齊下
從數字社會生產的角度討論數字人產業治理,需多管齊下,綜合治理。
首先,要充分借鑒既往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治理的經驗,對數字人構建過程進行治理。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即使在數字社會生產中,承載人格利益的信息數據與個體分離,個體也保留一定的個體自治與自主性。如果完全偏重于數據生產與利用,則會使人類福祉和人類自決的考慮從屬于強大的經濟行為者的優先事項和價值。
數字社會生產要注意保護“數字化的人”上承載的人格權益等相關權益,同時重視個人數據的社會生產要素屬性。例如,各國普遍視為重點規制對象的“用戶畫像”,實質就是將散落的個人信息與數據集合,目的是模擬個人行為,使個體的行為和偏好成為可計算的、可預測的、可交易的數據集。數字人構建過程的治理應延續這一理念。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對其肖像、姓名、聲音等享有人格權益,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之外,可以將自己的肖像、姓名、聲音等許可他人使用。此外,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在收集敏感個人信息前,不僅要明確告知信息主體,還需取得信息主體的單獨同意。故而,真實主體的書面授權應作為數字人構建的前置要素。
其次,對于數字人與個體進一步分離參與數字社會生產產生的交互過程進行治理。鑒于數字人與真實主體的高度對應關系及真實主體授權品牌方使用的實際情況,應當穿透數字人面紗,由背后的真實主體、扮演廣告經營者角色的數字人應用企業以及廣告主承擔相應的責任。
探索數字人如何技術向善。數字人一定程度上是個體“生物本體”的數字化表達,連接著數字世界與物理世界。如果對數字人實施侮辱等行為,將間接導致現實世界中真實主體相關權益受到侵犯。在人機共生時代,對人格權的保護應當適當延伸至數字人之上。應明確數字人商業化運營的利益分配機制。隨著平臺從數字化到數智化發展,數字人產業商業布局將不斷走向縱深,各利益主體之間應當通過合同等方式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利益分配機制。
最后,在數字人產業治理的過程中,應以個人與產業兩個層面為切入點,促進科技創新與人權保障協調發展。
個人層面,堅持以人為本、以保障人類主體性為根本遵循。應對構建數字人所采集的真實主體個人數據實現全生命周期的嚴格管理和監督使用,謹防數據泄露與過度使用風險。拒絕將與用戶交互后的數字人模型再次投入訓練池循環利用。在構建數字人前置階段,應充分尊重真實主體的人格尊嚴與自由意志,與其明確約定個人數據的使用范圍。在后續的運營階段,謹防生成與真實主體形象嚴重不相符或者違背當事人意愿的數字人形象。
產業層面,秉持科技向善、可信可控的理念,加強科技倫理風險研判與控制。數字人產業鏈相關的技術設計、服務運營、應用場景以及交互傳播等全流程需強化元倫理分析,從全局角度確保科技成果造福于民。尤其是在人工智能“復活”的具體應用場景下,數字人深層次的情感負載,對人類的倫理理念和行為準則產生重要影響。數字人應用服務提供者作為“守門人”,應采取適當防沉迷措施,對數字人進行顯性與隱性標識,避免用戶迷失于現實與虛擬的界分。此外,為防止他人去除顯性標識進行非法使用,應采取信息流水印等方式以便溯源監督。產業鏈倫理治理體系的構建還需協同推進,作為產業鏈末端的用戶也應恪守AI倫理與文明底線,不斷提升自身數字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