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典是立法的高級形式,依法典治理是環境治理法治化的高級階段。就世界范圍來看,盡管有通過編纂法典提升環境法治效能需求的國家很多,但真正付諸實踐并最終編纂成功的并不多。編纂生態環境法典不僅是中國環境法治領域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而且對全球環境治理也具有重大積極影響。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理念先進、范圍廣泛、內容綜合、措施有力,為各國環境立法提供從內容到方法的全方位參考,對全球環境治理向法典化時代邁進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關鍵詞:生態環境法典 全球治理 環境治理 中國貢獻
【中圖分類號】D912.6 【文獻標識碼】A
人類是命運共同體,保護生態環境是全球面臨的共同挑戰和共同責任。面對全球環境治理挑戰,我國始終秉持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承擔大國責任,展現大國擔當,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加強應對氣候變化、海洋污染治理,生物多樣性保護等領域國際合作,積極推動全球可持續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在2018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指出,“在我們這個13億多人口的最大發展中國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其影響將是世界性的。” [1]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這不僅是中國環境法治領域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而且對全球環境治理具有重大積極影響。從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可見,生態環境法典體現中國智慧、中國特色、中國力量、中國氣派,對全球生態環境治理的強化和提升具有推動和引導作用,將為共建清潔美麗世界作出重要積極貢獻。
以法典方式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全球環境治理提供方向指引
良好的環境治理離不開先進環境思想的指引,先進的環境思想需要卓有成效的環境治理實踐驗證。在全球范圍內,各種環境思想、環保理論層出不窮,但真正能夠全面、深入、客觀地解釋環境問題根源,提出科學、系統、可行的制度方法,并獲得充分實踐檢驗、付諸系統法制構建的,尚不多見。
長期以來,西方社會盛行輕視和物化自然、以人為中心的價值傳統,把自然萬物視為任由人支配、使用、管理的“客體”,由此形成的“人類中心主義”思想全面滲入社會實踐各領域,成為現代環境危機的思想根源,受到強烈批判與否定。在環境危機背景下興起的現代西方環保理論普遍“拒絕人類中心主義,主張以生命個體或整體性的存在物 (如物種、生態系統) 為中心來看待非人類世界的價值,確定人類對它們的道德義務”[2]。這種被稱為“非人類中心主義”的思潮,雖有把自然從人的“財產”或“奴仆”的地位解放出來的進步性,但把自然物置于價值的中心,否認、割裂人與自然之間的利害關系, 脫離人類利益空談環保,不無“虛妄”和“空想”,難以獲得廣泛接受和實踐。
作為其修正理論的“現代人類中心主義”,以整體意義上的“人類”為預設主體,強調人對良好自然的依賴,把實現更好生活作為環保實踐動力,主張通過科技和經濟發展解決環境危機,受到廣泛接受。但這一理論以抽象的“人類”概念,掩蓋不同國家、區域、民族、階層、群體等在環境事務中的處境和行為差異,遮蔽西方環境危機背后不平等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根源,掩蓋甚至美化各類打著貿易、投資旗號的環境殖民主義,無益于全球環境問題的根本解決和公正、平等、合理的國際環境秩序的形成。
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生態文明建設實踐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生態文化相結合的重大成果,是我們黨不懈探索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升華和實踐結晶。這一重要思想以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價值追求和根本目標,秉持了馬克思主義生態思想中高度重視、辯證統一地看待人與自然關系,重視生產實踐的決定性作用,把不合理的經濟制度視為環境危機根源,追求人與自然雙重解放、社會進步與生態改善內在統一的基本觀點和主張,又結合中國傳統生態文化和實踐,形成有關如何正確理解和真正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系統認識和實踐構想。這一重要思想對人與自然關系的認識深刻、思考全面, 內容具建設性且貼近實踐,為全球環境治理提供科學指引。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我們應把握好“辯證自然觀念”“人民中心立場”“綠色發展路徑”“全面社會變革”“依循法治實施”等方面的理念。[3]
“坐而論道不如起而行之。要以系統政策體系和扎實行動舉措,把工作目標轉化為切實成果。”[4]編纂生態環境法典,以法典形式把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系統地貫徹落實到法律之中,轉化為具體規范,形成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是對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理論優勢的彰顯,也是其實踐可行性、現實生命力、制度構建性、法治契合性的充分證明,為全球環境治理充分借鑒、科學運用這一先進理論提供實踐參考。唯有以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價值準則和根本目標,國際環境治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形成公正、平等、合理的秩序。
以中國經驗回應全人類共同關切,為全球環境治理提供直接助益
保護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是全人類面臨的共同挑戰。“認真履行國際公約,主動承擔同國情、發展階段和能力相適應的環境治理義務,為全球提供更多公共產品”[5],是中國環境法治建設的固有內容和應有之義,在生態環境法典中也得到了強化、完善和系統表達。
生態環境法典不僅立足中國實踐,還關注全球面臨的共同問題,以國際視野審視中國的環境法律問題,統籌國際國內相關法律規范,積極推動全球環境治理合作與創新。為此,法典“總則編”專門規定國際條款,提出加強生態環境領域的國際合作,履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支持生態環境保護國際交流,積極參與生態環境國際規則的研究與制定,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環境治理體系。其余各編分別對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作專門規定,把中國兌現氣候變化的國際承諾、共建美麗清潔世界、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決心和意志法律化、制度化,并通過具體制度舉措為解決全球共同面臨的環境問題,提供借鑒和指引。
比如,針對新污染物治理這一各國普遍遭遇的新興環境問題,“污染防治編”作出一系列規定:要求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析研判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形勢,制定完善有關標準,組織開展調查監測,降低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組織開展化學物質污染風險評估,制定公布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明確禁止、限制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并實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由此建立起系統完備的新污染物協同治理和環境風險管控體系,為全球新污染物治理作出有益探索,提供經驗借鑒。
又如,“生態保護編”針對土地荒漠化這一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全球重大生態問題,設立專節作出系統規定;就濕地保護設立專節,對我國更好履行《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防止作為眾多水禽繁殖和越冬棲息地的濕地的喪失,加強對相關生物尤其是國際候鳥的保護具有重要作用;“物種保護”一章統合“野生動物保護”“野生植物保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等相關規定,對我國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加強物種多樣性保護具有積極意義;設置專門條款對深海海底區域資源的勘探、開發施加環保限制,要求相關活動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和保全相關生態系統、重要物種及其生存環境,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對于深海海底這一全人類共同財產的保護和利用具有重要積極作用。該編還設立“重要地理單元保護”章,就“自然保護地”作專節規定,將自然生態系統最重要、自然景觀最獨特、自然遺產最精華、生物多樣性最富集的自然生態空間納入國家公園,實行嚴格保護,為保存和維護這些應為全人類及后世子孫共同享用、世代傳承的寶貴自然財富,提供良好制度保障。
再如,針對氣候變化應對這一典型的全人類共同關切事項,法典專門設立了“應對氣候變化”一章,對國內相關工作作出全面指引、系統部署,確立基本原則、實施戰略、管理體制,明確“減緩氣候變化與碳達峰碳中和”與“適應氣候變化”的具體制度舉措,建立起較為完備的制度框架,彌補了我國在此領域立法的不足。值得一提的是,該章就“國際合作”專設一節,明確國家在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等原則的前提下,積極參與和引領全球氣候治理多邊進程,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根據基本國情、發展階段和實際能力承擔應對全球氣候變化領域相應的國際義務;并要求相關部門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和標準制定,加強氣候變化領域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所有這些規定,對全球氣候治理的積極意義和直接貢獻不言而喻。
以東方智慧破解實踐疑難,為全球環境治理提供創新性解決方案
西方基于功利主義的倫理價值觀有悖于人類可持續發展,中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6]一些發展中國家在許多具體領域的法治建設以西方為師,大量參考、借鑒甚至照抄西方文本、照搬西方經驗。與此不同,我國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法治建設是在參考國際一般經驗基礎上,結合現實國情自主探索的產物。
“通過在立法中將國際共識與中華優秀傳統生態文化和法律文化相結合、與中國國情相結合,創造了許多‘人無我有’的生態環境法治經驗。” [7]中國作為人口多、包袱重的最大發展中國家,在快速工業化發展過程中,既要脫貧致富又要保護環境,經過實踐檢驗,這些法治經驗更契合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國情,為全球環境治理提供了不同于西方版本的中國方案。生態環境法典把新時代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制度、實踐成果通過法典編纂的方式予以系統體現,更利于促進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對中國經驗、方案、道路的全面認識、系統把握和學習借鑒,為世界環境治理提供一種新的可能。
比如,法典“總則編”規定的河湖長制、林長制、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政府向人大報告環境狀況、生態環境司法保障建設、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履行與所有權委托代理機制、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重點區域生態屏障建設、國家生態環境重點海域區域綜合治理、生態環境保護聯合交叉執法、生態環境信用監管體系等,都是深具中國特色,綜合運用國法、黨規、政紀及相應舉措明確相關決策者、監管者、行為人義務和責任,發揮有效監管督察問責追責作用的制度。尤其值得稱道的是,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以結果論英雄,著眼生態環境質量,把環境責任從行為責任上升為結果責任,考核更加全面、嚴格,能夠有效避免以各種借口怠于履行環境職責。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把監督問責對象從政府擴大到黨委及相關主要負責人,突破傳統法律機制一般僅針對國家機關的情況,更具約束力和科學性。
又如,在大氣污染防治和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關系處理上,“污染防治編”對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既避免一些國家因為嚴格區分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導致對后者的管控缺乏法律依據和制度抓手,只能另起爐灶、憑空構建全新制度的沉重制度成本;又避免有些國家為減少制度成本牽強地把溫室氣體擴大解釋為大氣污染物的理論尷尬。“生態保護編”兼顧生態要素保護與生態系統保護,著力實現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在相應領域分別貫徹“三水合一”“陸海統籌”等特色理念。“綠色低碳發展編”創造性地把發展循環經濟、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和應對氣候變化結合起來,充分回應時代之問,推動構建系統完備的綠色低碳發展法律體系。這些創新舉措,都為全球環境治理和相關法治建設,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以靈活高效手段推進編纂工作,為全球環境治理探索科學立法模式
法典是立法的高級形式,依法典治理是環境治理法治化的高級階段。就世界范圍來看,盡管有通過編纂法典提升環境法治效能需求的國家很多,但真正付諸實踐并最終編纂成功的并不多。
我國生態環境法典以現行有效的30多部生態環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規、1000余件地方性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章制度、政策措施為基礎,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在對現行法進行全面考量、充分吸納的基礎上,運用“適度法典化”策略,根據不同領域實際情況作不同處理,在正式啟動立法的兩年內就拿出內容科學、體系完備的草案,其范圍之廣、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前所未有。由此形成環境法典編纂的中國模式,為各國環境立法提供從內容到方法的全方位參考,為全球環境治理向法典化時代邁進起到積極推動作用。有國外學者表示,“中國環境法典項目的成功, 將進一步賦予環境法編纂理念正當性,并使之成為其它國家立法的可能榜樣。” [8]
在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方面,生態環境法典把我國領土和管轄海域內的各種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活動都納入其中,以保證法典效力的全面性和權威性。同時,對不同領域法律規范作分類處理,有些領域只吸納部分法律規范入典,保留必要的單行法,形成“法典+單行法”的雙法源結構,以適應相關法律制度尚未完全成熟或具有較強特殊性,需要通過單行法進行特殊調整的實踐需要。這種設計很好地平衡法典的穩定性、統一性,與環保實踐的靈活性、特殊性之間的關系,形成以法典為基礎的統一但并不僵硬的環境法律秩序。
在體系結構方面,法典總體采納“總則—分則”的潘德克吞體系結構,為通過總則規定進行統攝整合形成嚴密體系奠定基本框架;又按可持續發展的現實要求和與現行法的對應程度劃分分則各編,形成污染防治編、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三足鼎立的主體格局,為合理安排相應制度、科學處理與相關單行法的關系提供良好結構。
在編纂方法與實踐功能方面,生態環境法典既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對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機制和規則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并適應新形勢新要求進行必要的制度創新,從根本上增強生態環境法律制度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兼顧守正與創新,實現編纂成本收益最大化。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生態環境法典編纂之所以能如此快速、高效推進,與兩大因素密不可分。一是黨中央的高度重視,大力支持,強力推動,精心組織。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黨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在獲得黨中央充分肯定和支持后,立法部門成立高規格法典編纂領導小組,抽調相關部門業務骨干組成工作專班,集中高效開展工作。二是學界通力合作,充分吸收專家意見,廣泛運用相關理論研究成果。盡管法典編纂自2023年11月才啟動,但學界相關研究已有數十年積累。尤其自2017年以來,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遴選各相關領域專家,組建總數超百人的龐大課題組開展持續、系統、深入研究。課題組既通過組織翻譯各國環境法典廣泛了解他國情況,又針對我國重點問題分專題開展深入研究,并形成系統、完整的《生態環境法典專家建議稿(草案)》及相關立法說明提交立法部門,為立法實踐的開展提供重要參考。這兩大因素對于許多因陷入政治爭議或學術爭論而停滯不前、耗時很久甚至最終不了了之的國家,具有工作方法和運行機制方面的重要啟發。
以堅定立場和積極姿態建設環境法治,為全球環境治理做出榜樣表率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鮮明特點。中國是世界綠色發展的堅定行動派、重要貢獻者。” [9]“只要是對全人類有益的事情,中國就應該義不容辭地做,并且做好。” [10]既加強自身生態文明建設,又主動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國際責任,在推動全球環境治理完善提升的同時,同世界各國一道努力呵護好全人類共同的地球家園,是中國在環境治理方面的一貫立場。當前,有的西方大國環境表現消極、倒退,全球環境治理陷入困境,此時中國的態度、立場至關重要。
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理念先進、范圍廣泛、內容綜合、措施有力,既充分展示中國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治成就,以及強化環境保護、建設生態文明的決心,又充分展現中國積極承擔國際環境義務的負責任大國形象。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有利于提升中國在國際環境治理領域的話語權和影響力,為中國更好地參與全球生態環境治理規則制定提供有力支撐,為積極引導國際秩序正向變革提供制度“資本”,為在世界范圍內加速推進可持續發展提供中國方案。
【本文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碳中和研究院兼職研究員;本文系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專項“生態環境法典化的中國實踐和理論創新研究”(項目編號:24ZDA095)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略
責編:石 晶/美編:石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