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數字技術和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給人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便利,也令個人的隱私面臨有“私”難“隱”的巨大風險。這種風險的產生背景,是數字化社會公共空間和私人空間邊界區隔的消融和數字人的形成。基于數據流動性的特點和數字技術的豐富可能性,個人的隱私數據一方面被網絡平臺持續無感挖掘,另一方面因公共傳播時代個人接收和分享的信息而被持續擴散。數字化社會個人隱私保護的思路必須由封閉走向開放,并從理念、技術、個人三個維度尋找具有時代特征的科學保護路徑。
【關鍵詞】隱私 隱私風險 隱私保護 數字化生存
【中圖分類號】TN915.08 【文獻標識碼】A
從遠古時代人們赤身裸體茹毛飲血的“無隱”狀態,到現代人衣冠得體舉止端莊的“有隱”日常,人類的尊嚴是伴隨隱私的有效保護而獲得的。在日漸頻繁的現代社會交往中,人們開始意識到某些私人事務需要隱而不顯,因此,“私密性”是隱私的核心訴求,它強調人們對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人事務有著強烈的掩隱需求。這種需求在現代社會被明確為一種法定權利。
當前的數字化生存社會,人們隱私得到高度重視,其標志性的符號,是所有的網絡平臺和網絡應用必須推出隱私政策,用戶在使用任何一個網絡產品前,都必須點擊“同意”此網絡產品的隱私政策。這些隱私政策似乎為用戶的隱私保護添加了一道保險,但現實生活卻并非如此,利用非法手段對個人隱私進行挖掘曝光的“開盒”、通過大數據技術對個人隱私進行非法使用的大數據“殺熟”、借助智能生物識別技術收集個體信息進行“換臉”詐騙……凡此種種無處不在的隱私風險,令現代人時常處于困擾沮喪之中。對此,要用更加開闊的視野,更加開放的思維,探尋問題的根源,從而找到解決問題的科學路徑。
公私邊界消融:隱私風險的數字化背景
隱私是一種私密性的個人事務,需要通過“藏私”行為,獲得一種安寧的個人心緒和不被打擾的歲月靜好時光。1890年美國學者路易斯·D·布蘭代斯和塞繆爾·D·沃倫提出隱私權這一學術概念,是因為十九世紀末美國社會以偷窺為表征的“鑰匙孔新聞”大行其道,他們的“藏私”需求無法得到有效滿足:私人言行隨時被窺視和曝光,令人痛苦不堪。在公共空間和私人空間邊界清晰的背景中,將隱私置于私人空間進行有效保護,便成了人們的共同選擇,這種選擇通過法律手段的介入取得了較為理想的效果。例如,記錄個人心路歷程的私人日記只要存放于私宅中,便無外泄之虞;個人的生理特征或活動軌跡一旦被他人曝光,可以追究曝光者的法律責任。簡言之,由于當時社會公私邊界的界限區隔十分清晰,個人只需將隱私置于私人空間中,便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護。
進入數字化社會,公共空間和私人空間的邊界漸趨消融,傳統的邊界區隔已經無法成為隱私的“護城河”。以大數據為基礎的智能技術的普遍應用,導致公私邊界“不斷位移、互滲甚至消失……指紋解鎖和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應用于上至國家安全機關,下至小區安保系統甚至出門入戶所有環節,不斷生成實時數據,使個人身份與行蹤時刻處于(被他人)掌控之中”①,公私邊界也在這個過程中日趨融合。與此同時,隨著數字技術的持續迭代進展,智能與數據依賴構成了人們新的生活方式。數字化社會的重要標志是個人言行被數字化,且這個進程無法也不能逆轉。客觀上,現代人既有的言行已經基本完成數字化,且這些數字化的數據成了公共數據庫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任何人都無法超然獨處于非數字化的生活中。主觀上,數字化社會是以數據為基本元素(資源),以算法為驅動力量的社會,數字化的生存方式決定了現代人必須主動適應數字化的生存邏輯。這也意味著,如果面對一個沒有網絡、也沒有智能手機或電腦的場景,現代人幾乎寸步難行。公私邊界的消融意味著私人空間已經完全被公共空間包圍,曾經作為隱私“護城河”的邊界區隔,已經難于如以前那樣發揮作用。于是,儲存于公共數據庫中的個人消費能力、活動軌跡、網絡瀏覽痕跡等隱私數據,隨時存在被挖掘、整合和使用的可能,且被視為名正言順的行為。
公私邊界的消融還與數字人的出現密切相關。這里的數字人,是指與自然人相對應的自由活動于虛擬世界中的數字身份。網絡社會形成的虛擬世界給人類社會帶來了神奇的新天地,作為個體的人,不僅可以一如既往地在現實世界中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活動,還能以數字人的身份,在虛擬世界中與他人對話、交流,產生社會聯結。值得注意的是,可以自由切換于現實世界和虛擬世界的數字人,一定會和一個真實的自然人產生對應關系,其在虛擬世界中的數字化行為也一定會對現實世界中對應著的自然人產生客觀真實的影響。在智媒時代,數字人已經開始深度介入和部分替代自然人的社會活動。在線辦公、網絡討論、網購等數字化的生存方式如果沒有數字人的存在,數字化生活將寸步難行。數字人的活動一定會在網絡世界留下海量的數據痕跡,這些數據不可避免地會包含大量個人隱私數據:網絡瀏覽痕跡會包含個人的審美情趣甚至價值觀;網購外賣會呈現個人的消費能力和飲食偏好;手機定位信息會泄露個體的活動軌跡……由于公私邊界的消融,所有的這些個人隱私數據都是社會公共數據庫中的一部分,隱私數據被挖掘使用成為一種普遍行為,隱私不保成為一種社會現實。
數據特征與技術可能性:個人隱私面對的現實風險
在數字化社會中,數據已經成為社會運行過程中不可或缺的核心資源。它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和石油和電力相提并論,并且在功能價值層面有了顯性超越。與傳統資源相比較,數據在功能價值上具有非競爭性的特征,即不會像石油電力等傳統資源那樣,一次使用價值即告消失,數據可以反復使用,且使用的次數越多意味著價值越大。從使用價值看,數據已經成為商業平臺具有戰略意義的資源。商業平臺不僅可以通過對數據的分析了解產品銷售情況、用戶的消費能力及特點,還可以據此確定未來產品種類、價格、用戶定位等,從而獲得商業的成功。“數據控制與爭奪的本質變為對用戶的洞察——內容的精準分發——場景的適配這一流程的全面洞悉與把握。”②正是數據具有強大的“核心競爭力”,導致商業平臺對大數據的挖掘整合和使用不遺余力,隱私數據也在這個過程中遭遇難以預期的巨大風險。
數據在存在狀態上還具有流動性的特征,數據是以液態的方式在不同的網絡平臺和用戶間持續流動,形成數據流,從而產生傳播意義和信息價值。這種流動性,在促進網絡平臺和用戶之間復雜聯結的同時,也會令個人數據持續出現公共性轉向,即私人數據因流入公共數據庫而被作為公共數據儲存和使用。在數字化社會中,個人的生存實際上已經處在無感生存狀態,作為主體的人在經驗層面因為數字人的替代而難于感知標志個人特質的言行被數字化挖掘、整合和使用③。個人每一次的社會活動和網絡行為,都會被無處不在的各類監視設備或智能傳感器收集,并成為公共數據庫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這些包含了個人隱私數據的公共數據會基于千差萬別的社會治理或商業需求而被持續挖掘,從而在流動中導致隱私風險持續擴大。
數據作為資源擁有的非競爭性特征和流動性特征,令人工智能技術在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中有了大展身手的無限可能性,極大地推動了人類文明的進程。與之相隨,技術的無限可能性也令個人陷于隱私難保的困境之中。
商業平臺對個人隱私數據失范的挖掘、整合和使用。在數字化生存環境下,個人的基本生活方式隨時隨地會產生隱私數據。在數字化社會,“個人數據已經被普遍性地視作一種資產”④。一次普通的網購行為中,個人的收貨地址、電話號碼、銀行卡號、消費金額等一系列信息都是隱私數據。商業平臺通過收集這些隱私數據完成相應的貨物售賣或信息服務,這種對隱私數據的一次使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商業平臺往往在隱私主體未知和無感的情況下,利用數據的非競爭性特征持續、反復使用。例如,通過對單個隱私主體的數據挖掘整合、分析其消費水平和消費偏好以向其推送“精準廣告”,或者分析其對價格的敏感度和對產品質量的判斷能力,隨后進行“大數據殺熟”或低質產品的售賣。與此同時,商業平臺還會基于公司架構和商業合作進行數據共享,導致個人的隱私數據在隱私主體未許可的情況下持續流動、反復使用,令隱私的傷害性后果持續擴散。當然,商業平臺不會僅僅局限于對單個隱私主體隱私數據的挖掘整合,他們會對用戶進行分組,貼上各種標簽,從而得出更多有價值的信息。所以有人認為基于商業目的的數據使用中“精準推送涉嫌心理操控,個性化定價是定向‘殺熟宰客’。”⑤當商業平臺對隱私數據的失范挖掘整合指向所有的用戶,且所有商業平臺因商業利益訴求采取類似的行為時,個人的隱私被冒犯就會變成一種普遍行為。
技術帶來的無限可能性,令不法者頻頻侵犯個人隱私。大數據技術和人工智能技術是人類科技史上的革命性進步,其價值可以和農耕社會向工業社會轉變過程中,以蒸汽機技術為代表的工業革命技術相提并論。事實上,技術的每一次革命性飛躍,都會給人類文明進程產生加速作用,但新技術革新之初,技術的完善過程也會伴隨相應的消極社會后果,冒犯隱私就是一種值得警惕的消極后果。
工業革命階段,與照相技術、錄音技術的出現相伴隨的“偷拍偷錄”,曾對個人隱私造成嚴重冒犯,從而催生隱私權的產生。而隨著數字化社會的到來,對個人隱私的侵犯已經超越傳統媒體時代的名譽侵權,成為一種普遍的侵權行為,這些侵權方式主要有兩種:其一,對個人隱私數據的非法挖掘和使用。個人在數字化社會生存會留存海量的隱私數據,對這些數據的挖掘使用必須征得隱私主體的同意,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為發泄個人情緒的“開盒”、為了解交往對象隱私委托“信息公司”挖掘個人數據、通過非法渠道獲取他人通訊記錄等情況屢見不鮮。借助非法收集到的個人隱私數據進行廣告信息轟炸、垃圾短信騷擾、偽劣產品推銷等,已成為全社會深惡痛絕的問題,而這些非法現象背后往往伴隨個人隱私數據嚴重的泄露。其二,借助智能生物識別技術進行“深度偽造”以獲取非法利益。以人臉、指紋等為代表的生物特征和以步態等為代表的行為特征是人的核心隱私,是構成個體特征的標志性要素,但一些違法者通過各種非法手段收集個人的這些核心隱私,并通過換臉、換聲、指紋仿冒等制作小視頻、仿真照片,從事詐騙行為,從而成為社會一大公害。電信詐騙之所以屢禁不止,除了技術難度,也與個人的隱私數據在網絡普遍存在和持續流動息息相關。數字技術的快速進展令隱私數據的采集變得“便利、便捷、詳盡”,而那些無意義的數據,也可以通過整合變得有意義⑥。于是,隱私侵權便會越來越徹底全面。
接收與分享:個人信息傳播中的隱私風險
在人人都是傳播者的公共傳播時代,接收信息和分享信息成了人們的一種基本的生活方式。無論自己的主觀意識如何,每個人都必須與海量的信息共存,并借此建立社會關系。“人們在被識別、被量化和編碼化的日常體驗中,樂于自我呈現和圍觀他人。眾人借助數字媒介滿足社交需求,主動在數字平臺發布自我形象或生活狀態的信息,并關注和查看他人發布的內容,以此甄別同類和建立親密關系。”⑦這個自我呈現和識別他人的過程中,大量的數據流動必然會導致隱私泄露。隨著智能終端的普及,人本身就成了一種信息介質,智能手機就像長在身體上的智能器官,須臾不可分離。手機猶如一臺數據生發器,其位置數據、瀏覽痕跡、通話記錄等,成為現代人隱私數據的主要外泄內容。在萬物互聯的智能社會,除了手機、電腦之外,智能穿戴、智能家居等都可能成為收集隱私的中介物,網絡平臺借助其收集數據,提供服務的同時,也獲取大量隱私。
個人在信息傳播中的隱私風險來自信息接收。接收信息是人們一種基本的生活方式,從宏觀層面的生存發展,到微觀層面的休閑消遣,都需要借助接收信息得以完成。現代人的閑暇時間幾乎被智能手機侵占,而網絡平臺則通過人性化的設計和流暢的界面,不斷增加用戶的黏性,這種黏性的背后,則是用戶審美情趣、個人愛好等隱私信息的持續外泄。網絡平臺通過對用戶停留時間、關注欄目、選擇習慣等數據的挖掘分析,可以在瀏覽者無感的狀態下窺視用戶隱秘的內心世界,與此同時,通過對用戶線上線下信息的關聯,進一步了解人們的隱私。我們過往的研究中曾經收集到這樣一個案例:一位女子結婚數月后感覺自己可能懷孕了,便瀏覽了兩次育兒網站的信息,并在實體店購買化妝品時,將品牌更換成性狀更溫和的產品。很快她的手機便收到奶粉、嬰兒服裝甚至兒童保險的廣告推送,隨后的體檢也證明了其懷孕的猜想。這是技術對個人隱私窺視的典型個案,從側面佐證了數據技術在隱私侵擾方面的超級能力。
個人數字化生存中的隱私風險來自信息分享。作為區別于其他生物的人,彼此聯結從而構成和諧共存的人類社會是其核心標志。在今天這樣一個萬物互聯的社會,正是信息的分享和流動,才真正將分散于世界各個角落的人聯結在一起。在這個過程中,“智能算法為個體創造了新型情感連接場景,為個體借助游戲化實踐和智能化互動而獲得積極的情感聯結、接入多元親密網絡、歸納人類新型的社會團結方式提供了可能性。”⑧但是,信息分享不僅意味著人際聯結的緊密,也意味著個體更多隱私的外泄。在數據挖掘技術日漸完善的今天,個體每一次的信息分享行為,都存在隱私外泄的可能性。朋友圈的動態分享不言而喻會泄露人們的社交關系,活動軌跡和生活趣味等復雜多樣的隱私,即便一鍵轉發的網文,也會隱現個體的審美習慣和價值觀。微博在表征上是更具有公共性的新媒體,但無論是表達觀點、轉發文章還是關注對象,都涉及個人隱私。在人工智能技術的加持下,個體分享的所有信息都可以進行智能、多維的“精準畫像”,個體因此成為“赤裸裸的人”。
信息分享過程不可避免地會泄露隱私,但人們卻依然持續不斷地分享,這種看似悖論的背后,實際上有現代人復雜的利益考量。一方面,如前所述,在公私邊界區隔消融的背景下,絕對封閉自己以保護隱私實際上是不可能實現的目標。同時,個體言行被數字化的過程中,個人隱私數據伴隨其他數據一起流入公共數據庫中,個體被迫接受這種數字化生存的客觀現實。另一方面,在聯結成為個人生存發展基本前提的社會,隱私已經成為“聯結世界的介質”,基于隱私保護而采取“斷聯”所產生的后果,對每個人而言幾乎都是無法承受的。當然,這里必須堅持一個前提:出于聯結愿望的分享(包括隱私數據)是基于人際之間的社會信任,如果脫離信任的語境,擴散分享的范圍則需要承擔隱私侵權的責任。
隱私保護:從封閉走向開放
隱私作為一項公民權利,從產生之日起,即以人格權的方式存在。它以公私邊界為區隔,以封閉的方式滿足著隱私主體“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性訴求。202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隱私進行了明確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并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202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通過對個人信息尤其是個人敏感信息的保護,以期令個人隱私的私密性訴求得到法律的有效守護。盡管如此,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為代表的新技術,不斷以新的方式對隱私構成侵擾。隨著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成熟和普遍推廣,隱私的內涵除了以人格權的特征呈現外,隱私數據的財產性內涵也日漸顯現。與此同時,隱私實際上在聯結他人、聯結世界的過程中其介質作用也日漸顯現。因此,隱私保護的理念必須由封閉走向開放,隱私保護的實踐也必須基于時代的客觀現實。
技術維度:堅持科技向善的理念。技術沒有價值觀,人是技術的尺度,科技向善的理念應該始終作為技術進步的準則。大數據技術和人工智能技術的進步,只有在科技向善理念的指導下,才會擁有更廣闊的發展應用空間。科技向善的理念主要致力于兩個核心層面的努力:一是致力于人們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能力的提升。人的智力儲備和體力付出受限于生物體的客觀限制而存在局限性,而技術則會賦能于人,令人的能力借助技術得以擴張。二是致力于人們美好生活的創造。大數據和智能技術的完善和應用,將人從繁重復雜的體力和腦力勞動中解脫出來,從而擁有了更多的生活閑暇和生命體驗。“技術使生活更美好”不再是一個口號,而是一種生活現實。但是,技術的兩面性也決定了其對人的生存發展也會帶來困擾,隱私侵擾便是其中的突出問題,因此,強調技術維度對科技向善理念的堅守,就是期待技術的開發者應以人文意識作為理念實施技術研發,技術的推廣者應以人文精神作為理念進行市場推廣。在數據挖掘、整合和使用的過程中符合合法、合規、合理的要求,真正堅持“最少”(即嚴格控制收集數量)“必要”(即基于不可或缺的理由)的原則,以嚴格保護個人的隱私。
規則維度:堅持知情同意的原則。知情同意原則是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普遍認可,并在法律中加以明確規定的隱私保護原則。它最早產生于醫療領域,強調患者有權知曉醫院、醫生對自己醫治過程中采取的治療方案的信息。在數字化社會,知情同意發展成為隱私保護的基本原則,強調網絡平臺對個人隱私信息的收集、整合和使用的合法性前提是權利人的有效同意。這種有效同意通過兩個環節實現:知情環節——公民有權知道自己的個人數據如何被收集和使用;同意環節——同意是基于知情后的真實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基于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確作出。”
知情同意的隱私保護原則,在數字化社會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和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個人的隱私難以得到有效保護現狀依然存在,主要問題在于這條原則并沒有得到科學的貫徹落實。人們在使用任何一個網絡應用時,首先必須在該應用的“隱私政策”上點擊“同意”,在邏輯上,“同意”應在“知情”的前提下作出,即應閱讀知曉隱私政策的內容,但事實上,能夠在完整閱讀隱私政策內容后才點擊“同意”的用戶微乎其微,其主要原因是隱私政策通常篇幅冗長繁雜,內容枯燥專業,含意復雜難懂……更加主要的是對其中的格式條款用戶并無協商討論余地,惟有“同意”才會擁有使用機會,因此,未來知情同意的隱私保護原則,致力的方向應該是科學的貫徹和落實。即在“隱私政策”的設置上,應致力于簡潔明了、通俗易懂,并在平臺和用戶間建立協商機制,雙方通過協商機制確定彼此更加精細的權利和義務。與此同時,對失范收集、整合和使用用戶隱私數據的行為予以嚴格的事后追懲。
用戶維度:現代隱私理念的確立。傳統隱私的核心訴求是秘密性,即私人事務中的某些秘密需要加以保護,不可為他人知曉。這種訴求的滿足是基于隱私是人格權利的基礎上的,訴求的滿足可以有效保護隱私主體的人格尊嚴。因此,借助公私邊界的清晰區隔,將隱私封閉在私人空間是一個合理的選擇。進入數字化社會,隱私的內涵有了拓展,其功能得到顯著拓展,加之公私邊界區隔的消融,隱私必須具有更加符合時代特征的理念。
在信息接收和分享成為現代人生活日常的今日社會,用戶不可避免地會借助隱私信息進行人際交往以完成社會聯結,因此,傳統思維中的封閉理念,必須在數字化社會進行革新以適應數字化生存所需。符合時代特征的隱私保護理念,強調主體對隱私數據的主動控制,即在知情的前提下,允許他人對自己數據挖掘、整合、使用的邊界。這個邊界是動態變動、主觀可控的。在這樣的前提下,隱私主體可以通過對隱私數據的主動調控,建立社交關系和社會信任,為主體的生存發展獲得預期的外部條件和社會資本。換言之,隱私保護不是基于封閉的機械控制,而是開放的主動使用。惟其如此,數字化社會中的個人在隱私得到有效保護的基礎上,才可能獲得更多、更好的發展機會和可能。
【注: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智媒時代公民隱私保護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1&ZD324)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注釋】
①王金柱:《技治時代的隱私困境與危機超越》,《哲學研究》,2022年第3期。
②王長瀟、劉娜:《人工智能時代的隱私危機與信任重建》,《編輯之友》,2021年第8期。
③顧理平:《無感生存:經驗感知的退場與公民的隱私困境》,《傳媒觀察》,2025年第4期。
④王忠著:《隱私經濟——個人數據的多維權衡》,北京:海洋出版社,2019年,第16頁。
⑤徐子沛著:《數文明——大數據如何重塑人類文明、商業形態和個人世界》,北京:中信出版集團,2018年,第20頁。
⑥高兆明、高昊:《第二肉身:數據時代的隱私與隱私危機》,《哲學動態》,2019年第8期。
⑦牛靜:《智能時代個人隱私的保護困境與社會性視角轉向》,《社會科學輯刊》,2023年第1期。
⑧田浩:《團結“親密”公眾:智能算法與數字生活秩序重建》,《新聞界》,2025年第5期。
責編/李一丹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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