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心以為本,修身以為基。習近平總書記在2022年春季學期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中青年干部培訓班開班式上指出:“守住拒腐防變防線,最緊要的是守住內心,從小事小節上守起,正心明道、懷德自重,勤撣‘思想塵’、多思‘貪欲害’、常破‘心中賊’,以內無妄思保證外無妄動。”欲事立,須是心立。年輕干部只有守住內心、保持初心,努力修好新時代共產黨人的“心學”,方能把黨的初心使命、紀律規矩內化于心、外化于行,督促自身不斷在革故鼎新、守正創新中實現自我跨越。
勤撣“思想塵”,關鍵是修好黨性這個“心學”。堅定理想信念,是拒腐防變的思想根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制定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開局破題,堅持自上而下、以上率下,以徹底的自我革命精神糾治“四風”,以小事小節上的徙木立信帶動作風大轉變,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極大提振了黨心軍心民心。然而,黨風廉政建設沒有完成時,面對一些盲區死角、一些隱形變異問題等,只有嚴盯死防、常抓不懈,不斷強化對內心的檢視和清掃,方能始終保持內心的純粹和清凈。始終保持內心的純正,須從作風抓起。作風問題本質上是黨性問題,抓作風建設,就要返璞歸真、固本培元。只有修好黨性這個“心學”,才能解決好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這個“總開關”問題,將外在的紀律要求轉化為內在的價值追求,逐步實現從“不敢腐”“不能腐”向“不想腐”的境界躍升。當下,修好黨性這個“心學”,關鍵是要持續加強理論武裝,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黨的作風建設的重要論述,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不斷從黨的創新理論中汲取黨性滋養,以認識上的清醒和精神上的篤定擦亮共產黨人的政治本色。把錘煉黨性、提高思想覺悟作為終身課題,活到老、學到老、修養到老,邊學習,邊自省,多照思想“鏡子”,多拭思想“灰塵”,做到自警自省自勵、慎獨慎初慎微,始終做到忠誠干凈擔當。
多思“貪欲害”,常懷敬畏之心。“不慮于微,始成大患;不防于小,終虧大德。”許多違紀違法案例表明,一些干部腐化墮落往往始于對小事小節的不以為意。“堤潰蟻孔,氣泄針芒。”小節失守常常帶來大禍、釀成大錯。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告誡全黨,人民群眾最痛恨腐敗和不正之風,一個政黨,一個政權,其前途和命運最終取決于人心向背。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始終是我們黨立于不敗之地的根基。黨員領導干部的作風正,人民群眾的心氣才能順,黨和人民就能同甘共苦,我們的事業就會蓬勃發展。反之,腐敗問題和作風問題解決不好,黨就可能失去人民群眾的支持,失去長期執政的基礎。對腐敗和作風問題任何時候都不能掉以輕心,必須增強危機意識,常懷敬畏之心,這是黨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的必然要求,是贏得人民信賴和擁護的根本保障,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保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密切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關鍵。衡量黨性強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守住內心,關鍵是要堅守為民初心,厚植為民情懷。年輕干部要對權力心存敬畏,始終牢記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弄清楚法律規定我們怎么用權、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做到心中高懸法律的明鏡,手中緊握紀律的戒尺,明確權力邊界,知曉為官做事的尺度。將敬畏意識轉化為行為準則,常懷律己之心、常思貪欲之害,時刻保持對貪欲的警惕,做到公私分明、清正廉潔,確保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幸福、為民族謀復興。
常破“心中賊”,堅守廉潔底線。“破山中賊易,破心中賊難。”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個人能否廉潔自律,最大的誘惑是自己,最難戰勝的敵人也是自己。一個人戰勝不了自己,制度設計得再縝密,也會‘法令滋彰,盜賊多有’。”一旦有了“心中賊”,自我革命意志就會衰退,就會違背初心、忘記使命,就會突破紀律底線甚至違法犯罪。對于黨員干部而言,“心中賊”是最大的敵人,是導致思想滑坡、行為失范的根源。常破“心中賊”,是黨員干部保持政治定力、道德定力和抵腐定力的關鍵所在。破“心中賊”要從清除私心雜念開始、從作風抓起。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從遏制“舌尖上的浪費”、剎住“車輪上的腐敗”、整治“會所里的歪風”,到改進文風會風話風,持續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深化拓展為基層減負工作。正是守住了這些看似細微的小事小節帶動了“大變化”,也正是從防止這些“小問題”入手避免了“大禍患”。年輕干部要敢于與自己的“心中賊”作斗爭,敢于刀刃向內,保持自我革命的勇氣,敢于直面問題,切實拋掉心中的“私”。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和組織監督,以“君子檢身,常若有過”的態度,校正行動上的偏差,確保“大道”不偏離、“小節”不失范,持之以恒、久久為功,以實際行動贏得人民群眾的信賴和擁護。
學有所悟,而后篤行。在知敬畏中嚴守規矩,在找差距中改進作風,在抓落實中錘煉黨性,將內無妄思轉化為外無妄動,鍥而不舍貫徹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以清正廉潔的優良作風匯聚起團結奮斗的青春力量。
〔作者系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機關黨委(人事司)副司長〕